《蘋果》登煙草廣告罪成

【本報訊】本港全面禁止刊登煙草廣告多年,但《蘋果日報》卻無視法紀,一再用「掩眼」手法以新聞報道方式變相為煙草商賣廣告,首度被衞生署控煙辦公室起訴。《蘋果》去年曾刊出含煙草廣告性質的文章,遭控煙辦警告後未有收斂,今年四月再以相類手法以全版報道介紹雪茄,還清楚列明價錢、品牌及出售地址,控煙辦遂分別向《蘋果》的出版人及承印人提出票控,兩被告昨日在觀塘法院認罪,各被判罰款三千元。

兩被告分別是《蘋果日報》出版人「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及承印人「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前者被控於今年四月十七日,在《蘋果日報》B15版刊登一則煙草廣告,後者被控同日印刷該則廣告。兩被告均違反《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11(1)條及第15(1)條。

案情指,控煙辦姓茹行政主任發現今年四月十七日的《蘋果日報》財經版B15頁內,刊登及印刷了一篇題為「味的角力」的文章介紹雪茄。文章內並載有數款雪茄的牌子名稱、售價及售賣地點,有違條例中有關禁止刊登及印刷煙草廣告的規定。

去年已接警告 今年再犯

控煙辦總控煙督察李盈滿昨回應稱,因收到市民投訴而採取行動,又指《蘋果日報》去年已因刊登相似的報道,而遭控煙辦發信警告,今年該報再犯,故控煙辦在七月中向兩名被告發出傳票正式提出檢控。根據《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11(1)條及第15(1)條,任何人不得在刊物中印刷、刊登及安排刊登煙草廣告,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判處最高罰款五萬元,如屬持續罪行,則在罪行持續期間每日另加罰款一千五百元。

案件編號:KTS 12351-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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