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壹週刊》社長遭判囚

【駐台記者郭良傑報道】台灣《壹週刊》官非連連,社長裴偉昨遭判刑確定!《台壹》於二○○一年派狗仔偷拍藝人小S、阿雅等人在陽明山別墅舉辦露天派對,小S等人控告《台壹》社長裴偉妨害秘密,台灣最高法院昨天駁回《台壹》上訴,判裴偉有期徒刑四個月減為二個月,得科罰金(以罰金代替坐監)新台幣十八萬元(約港幣四萬五千元)。

《台壹》當時報道,藝人小S(本名徐熙娣)、阿雅(本名柳翰雅)、范曉萱與撞球國手陳純甄等人,○一年八月四日晚上在台北陽明山別墅舉辦露天派對。《台壹》派兩名狗仔在別墅旁工地高處,拍攝小S等人游泳、飲酒等派對活動,隔周以「露天搖頭性愛派對」為標題,配合「獨家直擊」的字眼,刊登三十多張照片。

民事敗訴 需賠償道歉

小S等人不滿《台壹》派狗仔偷窺且報道不實,怒控《台壹》妨害秘密及請求損害賠償。民事部分《台壹》敗訴,必須賠償小S等人兩百萬到三百萬元新台幣(約五十至六十萬港元)不等,最後雙方達成和解,《台壹》道歉及賠償。

刑事部分因屬公訴罪無法撤告,《台壹》敗訴仍提起上訴,《台壹》辯稱:他們合理懷疑小S等人在別墅內施用搖頭丸,有報道正當性,且游泳池在室外,並不具隱密性,一般人都可以從四周高處,輕易看到活動情形。

法官認定,《台壹》的報道已侵害公眾人物居住安全、隱私等憲法保障人權,依妨害秘密罪判囚,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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