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涉偷「好姊妹」名錶典當

【本報訊】離婚婦偕相識十多年的好姊妹光顧金行,花近五萬元買了一隻勞力士手錶,付款後人有三急,將錶暫交好姊妹保管,豈料如廁後對方連人帶錶失蹤,直至年半後對方始自揭已將錶典當,更着事主自己往當舖贖回,事主追錶不果終報警求助;涉案婦人今年五月被捕,昨在觀塘法院就一項盜竊罪受審,而該隻勞力士錶現列為控方證物,事主買錶四年始終未戴過上手,要待案件審結才知可否取回。

陪往購買 趁如廁攜錶失蹤

事主黃淑興(卅九歲)昨在庭上供述,○八年六月七日她與當時已相識十四年的被告郭藝梅(四十歲,無業)同往上水廣場一間金行,買了一隻價值四萬九千多元的勞力士女裝錶,當時因信用額不夠,事主要碌爆三張信用卡才足夠付款,離開店後她往商場廁所,被告提議代她保管名錶,惟事主如廁後發現被告失去蹤影,被告其後回電表示因有急事走先,名錶卻一直沒歸還。

事主其後經歷患上肺炎入院及家庭問題,將索錶一事先丟一旁。直至○九年十二月,被告突主動向事主表示已將勞力士以二萬五千元典當,並着事主自行往贖回;事主大感驚訝,堅持要回名錶,惟被告不了了之,事主終在一○年二月報警。警方稍後在大埔一間當舖起回涉案勞力士,今年五月正式在羅湖關口將剛從內地返港的被告拘捕。

辯方盤問下事主透露○四年起至買錶前,陸續借了共五十多萬元給被告在大埔起丁屋,當中約八萬由事主借出,餘數乃事主向前夫、胞姊夫婦及胞弟籌得,她聲稱更因信任被告而未有立下任何借據,至今更要替被告還債予親友。辯方則稱,事主其實是幫被告碌卡買錶,故該錶實為被告所有,被告着事主贖回名錶是想以錶抵債;事主對此說法一概否認。案件押後至本月廿三日續審。

案件編號:KTCC 2967/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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