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對於「黑超肥花」逼客人接受性服務,要脅交出「肉金」,法律界人士梁永鏗指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二百章第一百三十四條,禁錮他人為使他與人性交或禁錮他人於賣淫場所,最高可監禁十四年。梁解釋,雖然有關個案的受害人只被反鎖禁閉一段短時間,但由於被阻止出入,令他失去自由,即屬禁錮,「個情況唔同傳銷,傳銷都叫利誘你,但呢個個案直情係鎖埋道門,個情況好唔同!」
梁指出該性工作者亦可能干犯勒索罪,因為任何人要脅他人致對方經濟或人身安全受損,都屬勒索罪,最高可監禁十四年。
但執業大律師陸偉雄則認為個案難以禁錮入罪,「入罪關鍵唔在於畀唔畀你走,而係(被告)有無發表恫嚇你人生安全嘅言語或行為,令你唔敢走。」陸建議,男士遇到類似情景,應立即報警,避免與對方爭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