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倘觸犯淫褻例可判監

【本報訊】歌嫂在酒樓內勁歌熱舞,惟火辣表演原來並未「攞正牌」,一眾歌嫂隨時可能因觸犯條例被控。食環署發言人證實,被歌嫂包場的酒樓並未根據《公眾娛樂場所條例》,向該署申領公眾娛樂場所牌照。發言人指,雖然該署人員實地調查後並未發現有歌舞表演,但已口頭警告負責人不可無牌經營公眾娛樂活動。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表示,歌嫂表演意識大膽,動作涉及色情成分,若未有限制十八歲以下人進場及列明規定,恐已觸犯《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最高刑罰為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三年。

此外,康文署發言人表示,屯門市鎮公園受《遊樂場地規例》規管,任何人如未獲授權在場地向公眾收取費用、售賣或出租商品已屬違法。過去三年,該署收到六宗該公園有人收費投訴,惟調查後未夠證據作進一步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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