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金:擦鞋仔矮化行會

為方便林煥光當平機會主席,同時兼任行會召集人,有人爭先恐後矮化行政會議為無實權諮詢機構。荒謬言論,如同對《基本法》施暴!

《基本法》第五十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顯而易見,行政會議作用是協助決策,協助對象非路人甲乙丙,而是香港最高決策當局。因此,行政會議絕非甚麼可有可無的諮詢機構。

行政會議非無實權,根據《基本法》第五十六條:「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訂附屬法規和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行政長官如不採納行政會議多數成員的意見,應將具體理由記錄在案。」

是以行政會議權力極大,法案未諮詢行政會議,未獲多數行政會議成員認同,在一般情況下,不得提交立法會審議。若然行政長官不獲多數行政會議成員認同,仍一意孤行,便須按《基本法》規定把不聽從行政會議多數意見的具體理由記錄在案。

一言以蔽之,立法會是否有法可立,在乎是否先獲行政會議通過。很明顯,行政會議是行政主導權力架構不可或缺部分,是治港實權核心,並非擦鞋仔刻意矮化的無關痛癢。

林煥光一日身兼兩職,平機會一日難以肩負對政府部門涉嫌違反各平等機會法例的獨立調查者或中立調解者角色,因為所有調查都降格為自己人查自己人。但同期,林煥光此平機會主席、行政會議召集人,則肯定有雙重責任,須確保政府重大政策及法案在出台前,完全符合平等機會法例及原則,方可放行。若在此範疇有任何閃失,林煥光便屬雙重失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