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法院昨上演了一幕裁判官身份備受質疑風波。一名男廚工早前被裁定襲警罪成,辯方律師及後發現,主審案件的暫委女裁判官許淑儀今年尚未領取大律師執業證書,質疑她不符《裁判官條例》規定,無資格擔任暫委裁判官及無司法權限審案,辯方並為此提出覆核;但許官即日裁定辯方的覆核「全無根據」,判被告入獄兩周。不過,事件餘波未了,辯方大律師下周三將在許官席前代表另一案件被告,表明屆時會再提出覆核挑戰。
案中四十九歲被告羅志光,被控於今年四月三日在旺角襲警,上月遭暫委裁判官許淑儀裁定罪成,還押至昨日以待法庭索閱其背景報告始判刑。據其代表大律師郭憬憲昨陳辭時指,被告候判期間,郭發現許官在今年一月廿七日獲委為暫委裁判官時,並未持有大律師執業證書。
郭憬憲引述《裁判官條例》指,暫委裁判官須具備最少五年的執業大律師資格,而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規定,合資格大律師必須持有有效的執業證書,因此許官無執業證書便是放棄了大律師資格,亦不能獲委任為暫委裁判官,郭因此提出覆核許官審理本案的司法權限。
許官最終自行推翻有關覆核,她指出,是否有大律師執業資格與是否持有大律師執業證書是兩回事,條例亦無列明暫委裁判官在被委任時必須持有大律師執業證書,認為《法律執業者條例》中對大律師資格的規定,並不應用於《裁判官條例》中委任暫委裁判官時的定義,指兩項條文「講緊唔同情況」,故裁定辯方的覆核完全無根據。
司法機構發言人昨回應指,有關問題牽涉司法決定,司法機構不宜作出評論。資料顯示,九九年獲大律師資格的許淑儀,在○八年獲委為暫委裁判官,她在○八至一一年均持有大律師執業證書,但今年則未有申領。郭憬憲在庭外透露,他曾在○五年至一○年獲任為暫委裁判官,當時他每年均有申領大律師執業證書,因為「即使做法官,正職仍係大律師」;他透露下周三將代表一名盜竊案被告,該案也是許官處理,屆時他會再以同樣理由要求覆核許官的司法權限。
案件編號:KTCC 210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