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國務院副總理李克強去年八月訪港期間,澳洲籍女港商蕭敏兒涉嫌衝擊警方防線欲到李克強下榻酒店外示威,被控兩項抗拒警務人員罪,案件昨日在東區法院作結案陳詞,辯方陳詞時直言:「警方嘅權力唔係佢話有就有,《警隊條例》話有幾多就係幾多!」又指警方對被告的行為,違反《人權法》及《基本法》所保障的人身及表達自由。法庭將於七月廿七日裁決。
辯方律師指警方當日封鎖整條港灣道作為保安緩衝區,範圍較之前的港澳辦主任王光亞訪港時為大,控方無證據證明,警方阻被告進入港灣道這項限制其人身自由及表達自由的行動有法理依據,且相關安排並無刊憲或以任何形式公布,亦有違《基本法》對實施限制市民自由的措施的要求。
律師強調:「唔可以理所當然咁話警方有設立保安區及示威權嘅酌情權,佢哋咁做就係合法嘅!」況且被告縱或情緒激動,但她未有破壞公眾安寧,警方實無基礎對她進行預防式拘捕。律師重申,《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指官員有責任去接收請願,警方在未有諮詢李克強是否願意接收請願,而且並非在別無他法情況下便去拘捕一個示威者,亦有違反《基本法》之嫌。
控方回應指,警方在執行職務時有酌情權,在平衡維持公安及保障自由的情況下設立保安區,市民應該尊重。裁判官質疑,若警方將示威區設於尖沙咀,並禁止市民進入灣仔,這是否合理?法庭是否需要考慮警方行使的酌情權是否合理?五十三歲被告蕭敏兒被控去年八月十六日於灣仔中環廣場外的行人路上抗拒兩名女警。
案件編號:ESCC 1/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