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立法會尊嚴,主席曾鈺成應堅持以正常速度、以議員正常開會及作息時間審議法案,儘管此舉將導致在會期完結前,未能完成審議積壓的法例草案及其他項目。
皆因立法會並非橡皮圖章,審議法例草案決不能「多啲嚟、密啲手」,若未能如期「起貨」便通宵達旦加班!立法不是「穿膠花」趕船期,議員亦非可不用腦反覆從事同一工序的低技術勞工。他們從事的是審議每一條文都涉及市民重大利益、規範政府權力的法例草案,若然議員頭腦不完全清醒,精神不完全集中,又怎能勝任?
聲稱法例草案已在事務委員會及法案委員會詳細討論,在大會進行的恢復二讀及最後三讀通過,只是在形式上完成立法程序,所以不應再花時間重複辯論草案細節的論者,根本就不了解、亦不尊重立法會在訂立法例的最後把關角色!
社會瞬息萬變,到法例草案恢復二讀及作最終三讀時,可能已變得不合社情,需作最後修正或完全放棄。有時,走漏眼的錯誤,亦可能在此最後階段才察覺。況且,要六十名立法會議員都參加所有事務委員會及法案委員會的前期討論,並不可能。因此,事務委員會及法案委員會的討論,並不能取代通過草案前在立法會大會進行最後辯論。
倡議標準工時的政黨、政客,應言行一致,每周超過四十四小時便停手不幹,要不然將來繼續倡議便全無說服力可言。打工仔工時過長危害健康、影響家庭、令工作表現倒退,立法會議員不會例外。
我相信市民及所有立法會議員都同意我的說法。既然此事已有共識,便果斷落實,在立法會「冚旗」前,不妨做點民心所向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