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索書面良民證 港男失敗

香港男子應澳洲僱主要求向警方索閱書面的「良民證」,警方口頭回覆對方沒有其刑事紀錄資料後,未有以書面確認。行政上訴委員會接獲男子投訴後,去年下令警方要書面發出「良民證」予對方,警方對此不滿昨提出上訴,要求推翻有關決定。上訴庭聆聽有關陳詞後判警方上訴得直,確認警方毋須發出書面「良民證」予求職人士,詳細的判決理據則稍後以書面下達。

案中上訴人警務處長,答辯人是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事緣一名香港男子二○○八年到澳洲求職,因僱主要他證明無刑事紀錄,他遂向警方索閱其刑事紀錄副本,警方其後透過口頭回覆指沒有他的刑事紀錄資料,但不肯再以書面確認他無案底。

他遂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和行政上訴委員會申訴,行政上訴委員會裁定警方要發書面回覆給他,警方不服有關決定而提出上訴。

答辯人代表律師指,投訴人要求警方答覆他是否有關於他的刑事紀錄資料,並要求警方提供其刑事紀錄副本(即俗稱的良民證),以便確認警方的資料是否正確;惟警方未能依從他的查閱資料要求,便應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規定給予對方書面回覆。

依從查閱 毋須發書面回覆

不過,上訴庭卻認為,投訴人向警方查閱其刑事紀錄副本,警方已經告訴投訴人沒有相關的紀錄,當一名資料使用者向查閱者說沒有他的資料時,已經算是依從了對方查閱資料的要求。

法例規定,只有當資料使用者未能在法定限期內依從一項查閱資料要求,資料使用者才要給予查閱者書面解釋,一旦依從了查閱資料要求,便毋須再給予書面回覆。故此,上訴庭判上訴人得直,並且下令答辯人要支付訟費。

根據警務處的資料顯示,處方發出的「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純粹是供有關人士申請入境簽證往另一國家居住或旅遊、或申請領養孩子之用;而為其他目的而要求簽發「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的申請將不予受理。

案件編號:CACV 22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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