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求情時強調被告劉斌﹝四十四歲﹞在事發時並非駕駛着汽車,他只想為手機充電才開動引擎,亦已通知妻子前來駕車。被告自九四年加入海關,後來晉升至督察,或會因本案而影響前途。
裁判官指被告身為執法機關成員,遇上相類情況更加不應坐在司機位及開動引擎,但考慮到他或因本案而受紀律處分,故判他罰款及停牌,同時需要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案發於今年四月四日,一名途人在九龍城太平道看見被告伏在軚盤上,司機位旁有嘔吐物,車輛引擎亦在運轉中,於是報警。警方到場調查,被告承認與友人用膳時曾飲紅酒,他接受呼氣測試後,證實其呼氣中的酒精含量是一百毫升中有卅四微克,超過廿二微克的限制。案件編號:KCCC 1738/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