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鼓洲建焚化爐 再觸礁

環境局局長邱騰華提出在石鼓洲興建垃圾焚化爐的計劃再度受挫,四名長洲及大嶼山居民分別興訟,指環保署既是該項工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環評報告)的申請人,又同時是環評報告的審批人,違反了自己不應審批自己的法律原則,加上該份環評報告不合規定,要求高院推翻環評報告。法官聽取了居民及環保署雙方律師陳詞後,決定受理居民的司法覆核申請,將案排期於十一月十四日進行為期三天的聆訊。

四名申請人包括長洲街坊會主席郭卓堅、居於大嶼山東涌的「本土行動」成員何來、離島旅遊協進會主席梁翰偉及長洲居民冼志文,他們都已獲批法律援助或正申請法援,分別由三間律師行和兩名大律師代表。

指環保署「自我審批」

由於他們的論據相同,法官為免浪費公帑,在准許他們的司法覆核後,選了梁翰偉的案件進行聆訊,其他三宗案件則暫時擱置。立法會於今年四月已拒絕為該項工程撥款,高院昨日的決定令該項計劃再一次觸礁。

申請人的律師表示,在石鼓洲興建垃圾焚化爐工程是一個跨部門工程,有多個部門可為工程申請環評報告,但偏偏由負責審批環評報告的環保署去做,這種做法有違法律原則和法律程序。另外,環評報告未符合技術備忘錄及申請研究概要兩份法律文件的規定,未有解釋為何必須要在石鼓洲興建焚化爐,也未有交代其他廢物處置方法為何不實際可行和不合理。

申請人的律師指,環評報告也有其他不足,在場外和場內補救措施方面,環評報告含糊提及會用特別設計、採用減少對生態影響的施工方法及設立海岸公園等等措施,但無交代那些措施如何可行和有效。在健康風險評估方面,環評報告未有列出可能發生的災難意外及其機會率,對於日後在焚化爐工作的僱員健康和安全也只是含糊地提及。

政府的律師反駁稱,環評報告已表明,政府會循垃圾堆填、減少廢物源頭和焚化爐三項策略處置廢物,但必須在石鼓洲興建垃圾焚化爐。環評報告又交代選址原因及其他可行的廢物處置技術,而場內場外補救措施亦已足夠。律師又指,災難意外難以預測,焚化爐本身不危險,要環評報告列出各種災難意外的機會率是不可能的任務。

案件編號:HCAL 28, 46, 49 & 65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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