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審訊後毌須內地興訟
「過去與內地公司有民事糾紛,本港公司即使在港勝訴,但基於司法管轄權限制,本港法庭判令無法於內地執行。」伍毅文表示,隨着二○○八年兩地設立民事判令互認機制,只要簽合約時,註明雙方同意在港審理民事訴訟,港商在港勝訴後,可向內地法院登記及確認本港判令,便可在內地執行有關判令內容。
至於就今次事件市民需否向內地公司索償,伍毅文指,不論銷售模式,市民購買本地公司產品,即與本地公司確立合約關係,可直接向香港公司索償。如事件涉及與港商合作內地公司,本港公司亦有不可推卸的民事責任。港商須先賠償予港人,再就損失向內地公司索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