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民事判令互認機制 保障港商

中港合作頻繁,但內地公司質素參差不齊,本港律師伍毅文指,中小企與內地公司簽署合約時,應註明一旦違約衍生訴訟,同意會於香港審理及服從有關法律,以便日後通過兩地民事判令互認機制,向內地公司索取賠償,不用於內地法院再興訴訟。

港審訊後毌須內地興訟

「過去與內地公司有民事糾紛,本港公司即使在港勝訴,但基於司法管轄權限制,本港法庭判令無法於內地執行。」伍毅文表示,隨着二○○八年兩地設立民事判令互認機制,只要簽合約時,註明雙方同意在港審理民事訴訟,港商在港勝訴後,可向內地法院登記及確認本港判令,便可在內地執行有關判令內容。

至於就今次事件市民需否向內地公司索償,伍毅文指,不論銷售模式,市民購買本地公司產品,即與本地公司確立合約關係,可直接向香港公司索償。如事件涉及與港商合作內地公司,本港公司亦有不可推卸的民事責任。港商須先賠償予港人,再就損失向內地公司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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