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甲組足球員李思龍被控強姦一案峰迴路轉。他與另一名前甲組腳於○九年被高等法院陪審團裁定強姦一名廿歲女子罪成,兩人被判監六年,但李思龍不服並於去年提出上訴,結果獲判得直,上訴庭將其案件發還高院重審。高院陪審團昨退庭商議四個多小時後,以六比一大比數裁定他強姦罪罪名不成立,李思龍最終獲判無罪,當庭釋放。
現年廿七歲的被告李思龍,被控與另一名被告吳家銘(卅二歲),在○八年六月十九日凌晨於佐敦聖地牙哥酒店內強姦當時廿歲的女事主。身形高大的李思龍昨與一眾親友在裁決前均表現緊張,當獲悉脫罪時,李的親友即表現興奮,有男親友更不禁在庭上高呼「yes」。散庭後李即與代表律師握手致謝,眾親友亦難掩興奮之情,有男親友更在庭外笑稱剛才緊張得「爭啲爆血管。」
李思龍其後前往取回保釋金,期間被記者問到獲判無罪的心情時,只是笑而不語,但他坦言沒有預期過最終能否脫罪。李思龍曾於○四年効力當時為甲組球隊的福建擔任後衞,吳家銘則曾効力愉園及傑志等甲組球隊,擔任中場球員,惟○一年因左腿骨折,養傷一年後便沒有在甲組球隊効力。案發時二人均以業餘性質在丙組沙田區的球隊効力。
根據控方案情指,女事主與李思龍是中學同學,案發前一晚事主約同女性友人及李到尖沙咀一酒吧飲酒,而吳家銘則是該處酒保。案情指事主與友人先後喝醉,李思龍先帶事主到酒店將她強姦,及後吳與事主友人同至,四人同睡時吳趁機強姦事主。
李、吳二人於○九年被裁定強姦罪成,二人均提出上訴,上訴庭去年裁定李上訴得直,案件需發還重審,但吳則維持原判。上訴庭當時指,證供顯示事主自行步入酒店房並拖着李的手進入,但原審法官卻未有叫陪審團考慮李是否因事主行為而真心誤會她同意性交。至於吳的上訴,上訴庭指事主形容吳為陌生人,且沒有與吳作出任何親密行為導致吳誤會,即使事主願與李到酒店,亦不等於可令吳誤會她自願與吳性交,故維持對吳的原判。
案件編號:HCCC 406/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