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七公:司法獨立須尊重「一國」主權

隨着九七年香港回歸,中央人民政府透過《基本法》授予香港「行政權、立法權和獨立的司法權」,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根據憲政倫理,香港「獨立的司法權」是相對於本港「行政權、立法權」的「獨立」而已,絕非「獨立」於其權力來源即「一國」主權,這是應有之義,也屬常識。

不顧常識 忽視公義

香港並非一個政治實體,也不是聯邦制國家中的成員國。香港特區與中央政府是從屬關係。作為一個地方行政單位,香港的行政、立法和司法,都不能作出凌駕國家主權的行為。行政主導自回歸後「今非昔比」,出現「司法獨大」的現象,主要癥結在委任法官和法援署署長時,沒有確保他們正確理解《基本法》和「一國」主權的原則。

香港法官如果缺乏對「一國兩制」及《基本法》的認同,會導致司法獨立蛻變為「司法至上、法官治港」,擾亂憲制秩序和法治環境,令社會整體利益受損。因此,特首在任命法官及法援署署長時,應要找一些真正認同「一國兩制」及深刻理解《基本法》的法律精英,不可以讓滿腦子殖民時代價值觀,不知「一國」主權為何物,將香港當作獨立政治實體的人士佔住位置。

行政主導是百年香港成功基石之一,亦是《基本法》設計的重要原則,特首負責執行《基本法》,向中央負責和對香港負責,也只有落實行政主導才能履行職責。香港一向的司法傳統,法庭對本身權力相當抑制,亦盡量避免介入政治及政府的行政當中。這種對司法權力的戒心是優良的傳統,也是香港司法獨立的重要元素。但是,「真理向前走多半步就變成謬誤」,回歸後某些法官沒有拿捏好司法獨立分寸,處處顯出「司法獨大、法官治港」的心態,無視「一國」主權,挑戰憲法和《基本法》的憲制原則,不顧最基本的常識,忽視看得見的公義,作出令市民和社會不得不承擔嚴重後果的判決,遺禍深遠。

司法獨大 帶來惡果

從回歸後一些居權案和去年的港珠澳大橋案看,法官和法援署署長的作用十分關鍵。九九年一月的「吳嘉玲案」,終院法官裁定港人所有內地子女均可享有居港權,九九年六月人大釋法,指出在出生時父或母都未成為香港居民的人士沒有居港權。可惜在○一年七月的「莊豐源案」中,終院法官認為人大的解釋只是附帶意見,對本港法庭沒有約束力,並表示《基本法》的有關條文應當照字義理解,不能按「立法原意」解讀。不但如此,終院還以根據籌委會的意見並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確認制訂的《入境條例》有關條文牴觸《基本法》而宣告無效廢除,這是香港「雙非」問題的根源。今天「雙非」問題之所以成為沉重的社會包袱,說到底是本港司法權背離「一國」主權帶來的惡果!

再看去年的港珠澳大橋司法覆核案。港珠澳大橋是國家最高權力機構所通過的「十二五」規劃中的跨境大型工程,有關環評報告業經國務院批准。本港法援署受理該案的法援申請,以及法官受理該案司法覆核,並以主觀的「新演繹」判港府敗訴,實質是「犯上作亂」,挑戰國家的權威,完全違反政治倫理。其後雖然港府上訴得直,但工程受耽誤,浪費大筆公帑,良可浩嘆!因此,香港特區司法權絕對要尊重、服膺「一國」主權,否則,讓「司法獨大,法官治港」錯誤傾向蔓延,不僅行之有效的行政主導被閹割,「一國兩制」將面目全非,管治權也將不知落入誰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