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滯不前接近三年的集體訴訟機制終露曙光,法律改革委員會昨發表報告書,建議港府分階段實施集體訴訟機制,先由消費者案件及高等法院落實新機制,並注資至少五千萬元予消費者訴訟基金作啟動資金,實施五年後,再考慮擴展至區域法院及其他類別的案件。法改會集體訴訟小組委員會主席梁定邦指,下一步將由律政司牽頭,與相關部門部署下一步行動,包括草擬法案提交立法會討論,但他預料,集體訴訟至下一立法年度亦無法落實。
法改會昨提出的《集體訴訟報告書》內容,與○九年的諮詢文件幾近「零分別」。報告書建議新機制先於消費者案件展開,例如雷曼迷債、集體食物中毒、美容院騙案等涉及大量苦主的案件,但不適用於商業行為的消費者案件。一眾苦主可選出一名或數名具代表性的原告人入稟法庭追討,並可申請法援資助或消費者訴訟基金興訟。
「根據個人執業卅年的經驗,近九成集體訴訟案件來自消費者案件。」身兼資深大律師的梁定邦指,集體訴訟機制的好處在於案件具法律約束力,避免重複大量同類訴訟,節省司法資源。假若案件獲判勝訴,裁決將適用於其他參與訴訟的人士。即使敗訴,原告人亦只須繳付一次訟費,其他被代表的成員毋須繳付。為防機制被濫用,申請個案須「過五關」,包括有足夠人數、苦主代表有足夠代表性、苦主利益有足夠共通性、足夠理據及最佳處理程序,並須由法庭核證,此舉可篩除不合理案件,亦可防止財力富裕的成員,刻意選出財力有限的原告人擔任集體代表,但報告無提及「足夠人數」定義,梁定邦指,報告刻意不提及法定人數,目的是傾向由法庭因應不同案件作出判斷,避免部分個案因苦主人數太少而無法提出興訟。
報告書又建議,新機制應採取「選擇退出」模式,當法庭核證案件適合以集體訴訟方式進行後,集體成員有權在限期內申請退出;假若涉及外地原告人亦可採取「選擇加入」程序選擇加入,但法庭有酌情決定權,因應申請並按照不同案件的情況決定。
梁定邦補充指,鑑於短期內無法設立全面的訴訟出資機制,建議港府增撥「相當分量的資源」予現有的消費者訴訟基金,令新機制得以早日啟動。長遠而言,應設立由法律援助署管理的集體訴訟基金,並考慮擴至其他類別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