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金:三權分立 逃避藉口

高等法院法官林文瀚,引用「三權分立」原則,聲稱法院不能隨便干預立法會運作,駁回立法會議員梁國雄覆核申請,拒絕就立法會主席曾鈺成,終止立法會「出缺安排」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決定,究竟是對是錯,作出裁決。

然而,林官以「三權分立」為由拒作裁決,實在值得商榷。因為,香港行政、立法、司法三權雖分別存在,但不少人認為理所當然的三權對等制衡,卻並不存在。

香港的「行政主導」政治體制,在設計上刻意令立法機構事事受行政機構宰制。以「出缺安排」草案為例,立法會根本無權拒絕審議此由政府提交的草案。而且,通過草案只需立法會在席議員簡單多數贊成便可。「建制派」由於佔據大部分功能界別議席,在立法會長期擁有簡單多數,因此,政府通過草案絕無困難。

相反,議員的修正案,卻需在地區直選及功能界別議員兩組,都獲得簡單多數贊成,才能通過。只要「建制派」功能界別議員按政府路線投反對票,修正案便肯定在功能界別議員一組被否決。若然「出缺安排」草案通過成為法律,議員日後欲提案廢除亦不可能,因為涉及更改政治體制的法例草案,只可以由政府提出,議員無權提案。

香港的立法機構名義上制衡行政機構,實質上卻不具足夠與後者抗衡的權力。不甘心當橡皮圖章、循例贊成或象徵反對的議員,出路有二:一是在議會內外激烈抗爭,因而多番遭受政治檢控;一是訴諸法律,覆核政府霸道舉措。司法機構若然對此兩類官司的性質視而不見,面對棘手案件捨難取易、以膚淺理據逃避裁決責任,又怎配得上「公義」稱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