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金:濫用法律踐踏窮人

社會如何看待露宿者?大部分時間視而不見,任由他們自生自滅。港人崇尚自由,相信自食其力是人的基本責任。 是以有人按自己經濟能力過露宿生活,與社會主流價值並無矛盾;既然露宿者沒有要求,社會亦毋須主動「幫助」他們改變生活方式。

有甚麼情況需要社會介入?當市民健康或安全受到威脅,社會便需要介入,不管危害是源自露宿者抑或非露宿者!清潔街道,乃社會無可避免介入露宿者的生活,目的包括消除鼠患、蟲害,防止疾病蔓延,保障大眾健康。

然而,清潔街道不等同可以任意充公露宿者個人物品。因為,該等物品產權非當局所有。兒戲規矩:「地上執到寶,問天問地攞唔到」,不符香港法律。路上拾遺,送交警署,物主未有在指定期限認領,物件才歸拾遺者所有。同理,清潔街道,當局有責任預先通知露宿者自行搬走個人物品;清潔人員若然搬走露宿者個人物品,便有責任在指定期限妥善保存,好等後者認領。

因此,有露宿者入稟法院,要求食環署就清潔街道時,未預先通知,取走而不退還他們的個人物品作賠償,理據充分。

可是,狗眼看人低的官僚,拒絕賠償現金,只以社會福利署發放的床鋪、衣物敷衍!他們何以如此肯定露宿者損失的就只是這些物品?露宿者因何只能接受實物施捨,難道人一旦露宿便失卻用現金選購生活用品的自由?難道露宿者除了床鋪、衣物之外,便不可能如一般人一樣擁有財物,或寄託感情的物品?十幾名處於社會底層露宿者,要求現金賠償只不過是每人三千元!當局卻運用人力物力,藉法律程序拖延刁難,歧視踐踏窮人之心路人皆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