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瑣細、象徵性及不帶有實質價值禮物,先存放在當時的督憲府,再容後處置。
2. 價值五至二十英鎊的禮物,港督可以保有,其餘存放在督憲府儲物室。
3. 交往已久的私人朋友贈送禮物,按港督對私人朋友的明確和恰當定義,批准和接受禮物。
4. 贈送給港督家人的禮物,須留在督憲府。
5. 華人社會和整體社會贈送的禮物,建議港督向國務大臣報告詳情,提出申請保有有關禮物。
資料來源:《管治香港:英國解密檔案的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