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過鬆 不利財力薄弱

【本報訊】終審法院昨首次就甚麼活動及廣告需計算選舉開支訂出七點指引,只要相關活動及廣告沒有直接提及選舉、並非在選舉期內進行、相關人士未正式宣布參選,便可能毋須計算選舉開支。多個政黨擔心有關指引過於寬鬆,擔心本身財力雄厚的有意參選人士,可於選舉期開始前大灑金錢,賣電視廣告進行「形象推銷」,而又毋須受選舉開支限制,對財力較弱的參選人不公平。

專業人士攞「免死金牌」

民主黨議員李永達指出,終院判決變相確認選舉前的「形象推銷」費用不被視為選舉開支,令專業人士可以此「免死金牌」,較容易進行間接宣傳。工黨副主席何秀蘭亦說,本港政黨資源懸殊,擔心大黨可大灑金錢進行形象工程,避過選舉開支限制。

工聯會議員潘珮璆指出,過去選舉開支定義有灰色地帶,贊成法庭作出清晰定義,但他關注今次作出的定義過於寬鬆,對缺乏資源的有意參選人不公平。民建聯主席譚耀宗則對終院裁決表示歡迎,令各政黨有規可循,避免誤墮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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