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可遭充公家產

【本報訊】港澳兩地法制不同,但干犯行賄及洗黑錢罪行同樣可被判監。按澳門法例,洗黑錢最高可被囚十二年及罰款二千萬澳門元;行賄則可被判處三年徒刑,罰款三百六十萬澳門元甚至充公財產。

據澳門《預防及遏止洗黑錢犯罪》法案,清洗黑錢是指為掩飾利益不法來源,而轉換或轉移該等利益或協助有關利益轉換或轉移,可被判二至八年徒刑及罰二千萬澳門元,如罪涉有組織犯罪或黑社會清洗黑錢行為,刑罰更會加重二分之一,即最高十二年徒刑。而行賄即給予他人不應收之財產或非財產利益,要求他人為其謀取利益,最高可判監三年及最高三百六十萬澳門元罰款。按澳門法例,若有人以自己財產成為犯罪行賄工具亦會被政府充公。

澳門清潔專營有限公司經理殷飛歷,早前因向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提供二千八百萬元,以協助該公司獲取及延續與澳門政府間的公共清潔合約,被裁定洗黑錢和行賄罪成,被判監十年,另需罰款及充公財產共三千萬,其後上訴獲減刑至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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