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一旦遇外傭離職,須清晰自身與外傭應有權益。根據《僱傭條例》,僱主須向離職外傭支付返回原居地的機票、膳食及交通津貼。而《入境條例》亦規定,外傭與僱主終止合約後需於十四天內出境,卻無訂明必須返回原居地。至於費用支付方法,上述兩條例皆未有任何指引。
香港家庭傭工僱主協會主席羅軍典表示,外傭與中介公司常利用上述法律漏洞,以「代買機票」為名收取費用,但外傭卻仍留在港另覓新職。羅指大部分僱主對現有法例認知不足,多依賴中介公司處理問題,令不法分子有機會大鑽空子,「其實個外傭嚟咗之後,僱主好多嘢都可以直接同佢傾,包括機票安排,根本唔需要將啲錢交畀中介公司!」羅建議僱主在僱用過程中遇有任何疑問,可向勞工處及相關團體查詢,而非盲目聽從中介公司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