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金:制衡立會主席權力

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引用《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九十二條,結束「出缺安排」草案的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終止打「拉布」戰議員重複發言拖延立法程序。條文如下:「對於本議事規則內未有作出規定的事宜,立法會所須遵循的方式及程序由立法會主席決定;如立法會主席認為適合,可參照其他立法機關的慣例及程序處理。」

該條文是立法會主席擁有「剩餘權力」的法理依據:議事規則沒有明文規定事宜,由立法會主席決定如何處理,他可以參照其他立法機構的處理方法,但不一定需要採納有先例可援方法,甚至可以決定「由自己全權處理事宜,其他議員不得過問」!

防止濫權,對此極大權力,必須設定有效制衡。其中一個模式,就是跟隨先例。但曾鈺成是史無前例引用第九十二條,並無先例可以引用。因此,在行使權力之前,先與各黨各派代表舉行閉門會議,解釋行使該條文理據、牽涉的基本原則,乃必須步驟。

這些原則可以包括:有關事宜涉及重大公眾利益;處理有迫切性,無可能按常規制訂規則之後才處理;主席事後須就決定,尋求全體議員以簡單多數追認等。

「出缺安排」草案非關乎香港生死存亡,不涉及重大經濟利益,非解決大不了道德爭議,只關乎部分港人不以為然的政治手段,故無迫切處理需要。

然而,曾鈺成行使權力之後,若須尋求立法會簡單多數追認,卻完全沒有困難,原因是「建制」派透過進佔功能界別大部分議席,在立法會長期擁有簡單多數。

說到底,對立法會主席最有效制衡,就是讓所有港人獲平等政治權利,全體立法會議員由一人一票直選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