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點江山:必須堅持行政主導

行政主導是百年香港成功基石之一,亦是《基本法》設計的重要原則,行政長官負責執行《基本法》,向中央負責和對香港負責,也只有落實行政主導才能履行職責。《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具有雙重身份,即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和特區政府的首長。該雙重身份有利將行政權主要集中於行政長官,避免各自為政的狀態。《基本法》賦予行政長官的職權有十三項,包括領導香港特區政府、負責執行《基本法》等。行政長官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職人員,是負責執行《基本法》的重要環節。

行政主導自回歸後「今非昔比」,除受「立法坐大」衝擊外,還出現「司法獨大」的現象,主要癥結在委任法官和法援署長時,沒有確保他們正確理解《基本法》和「一國」主權的原則。

香港一向的司法傳統,法庭對本身權力相當抑制,亦盡量避免介入政治及政府的行政當中,這種對司法權力的戒心是優良傳統,也是香港司法獨立的重要元素。但是,「真理向前走多半步就變成謬誤」,回歸後某些法官沒有拿捏好司法獨立分寸,無視「一國」主權,罔顧行政主導原則,作出令市民和社會不得不承擔嚴重後果的判決,莊豐源案和港珠澳大橋案就是明顯例子。這種現象必須遏止。用人唯賢原則也應在司法界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