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患癌婦與前夫爭奪單位業權,去年八月在家事法庭被判敗訴後,孤立無援下於庭內用帶備的潔廁水淋傷前夫,對方視力受損。女被告昨於高院承認有意圖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罪。辯方向法官動之以情,指被告因真心相信司法制度幫不到她才犯案,而她女兒更將今年婚期押後以候被告出獄。法官未為所動,判刑指即使被告不滿判決,也不可自己做判官,遂將女被告重囚六年以作阻嚇。
被告黃玉儀(五十七歲)被控在去年八月廿三日,於灣仔家事法庭第四十二庭內向男事主許昌大(六十三歲)淋腐液令他受傷。
法官指斥,被告看到事主身旁有人仍犯案,幸旁人僅受輕傷;官又指被告在法庭內以暴力發洩其憤怒和不滿,這種行為應受阻嚇,考慮到她的病況,加上她在事發時感抑鬱和無助,已酌量減刑。
背景報告透露被告勤奮和上進,由成衣廠工人做到管理層,要長期在內地、泰國和菲律賓等地工作養家,於○三至○六年間她懷疑事主有外遇,她○六年更因患乳癌而被解僱。惟報告透露她在家中也很霸道,時常與事主吵架和向事主擲物。
辯方求情稱被告患癌後直到她被推入手術室,事主也不肯陪她,心灰下○七年提出離婚,○八年她再接受腫瘤切除手術。她因不滿事主背叛她和不可原諒,自去年五月起她開始有適應障礙,之後更有傷害事主之心。
案情指事發時二人已離婚,被告想爭取事主單位的業權,但被判敗訴。當時她與法官先行離開,庭內仍有事主、事主律師、律師行女代表及法庭書記在場,被告隨即折返用一樽潔廁水淋事主的臉,液體亦濺中他身旁的律師行女代表。
事主即時送院診治,他聲稱現已左眼失明和右眼視力受損,而女代表則受輕傷。被告當場被捕時說:「我係有潑過佢,我生無可戀喇!」
案件編號:HCCC 1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