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沙井命案一渠工囚半年

【本報訊】六旬渠務男工馮祥有去年六月十七日凌晨,在大雨下進入沙井工作,遇上洪流暴發而溺斃。三名外判渠務工人為掩飾未做風險評估,便讓死者進入沙井,向勞工處「夾口供」。三人早前認罪,一人被判囚六個月和罰款一千元,另外兩人願意頂證大判和二判公司,案件押後至六月廿五日一併處理。

另兩人頂證大判二判

裁判官判刑時指,屬大判監工的首被告范家榮(卅歲)在致命意外的調查中,提供虛假資料,案件嚴重必須判囚。由二判聘請的被告黃家興(廿七歲)和黃耀東(卅八歲),願意在大判和二判的傳票案中出庭作供頂證。大判新福港(土木)有限公司和二判宏輝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早前否認共十六張傳票,控罪指他們在事發時沒有為死者提供一系列的安全工作系統等,該案在六月進行預審。

案件編號:TWCC 564/2012及TWS 17170-1719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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