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罪涉刑責 可判監14年

【本報訊】物業管理公司前線管理層為「博攞獎」,疑不惜提交虛假的員工培訓紀錄作弊,有法律界人士指,即使獎項不涉及金錢,但涉事員工已可能觸犯「管有虛假文書」及「欺詐」兩項刑事罪,警方應主動調查,而該兩項罪行的最高刑罰均為入獄十四年。

「更何況仲係向警方提交」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指出,雖然今次獎項不涉及金錢,但偽造員工培訓紀錄,並向活動的主辦單位遞交及參選,已構成「管有虛假文書」及「欺詐」罪名,屬刑事罪行,「更何況仲係向警方提交」,認為警方應主動展開調查。

根據法例,任何人知道或相信某虛假文書,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而作出或不作出某些行為,以致對其他人不利,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十四年。此外,任何人知道或相信某虛假文書屬虛假,而在無合理權限或辯解下保管或控制該文書,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三年。至於欺詐罪,任何人藉作任何欺騙,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另一人作出任何行為,而導致任何人獲得利益,或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蒙受不利,即屬犯欺詐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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