葵涌青山公路去年六月發生奪命工業意外,六十一歲渠務男工當時在大雨下進入沙井工作時,突遇洪流暴發慘遭溺斃。大判的監工和兩名屬二判的渠務工人,為掩飾當時未做風險評估便讓死者進入沙井,遂「夾口供」向勞工處訛稱意外前已做評估,但因各人口供有異而遭揭發。三人昨於荃灣法院承認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和六張涉及工業安全的傳票罪後,被法庭收押候判。
三名被告依次是范家榮(卅歲)、黃家興(廿七歲)和黃耀東(卅八歲),同報稱渠務工人,裁判官先索閱被告背景報告,押後至四月卅日始判刑。案情指,新福港(土木)有限公司承接渠務署位於葵涌青山公路與健全街交界的渠務維修及建造工程,新福港再把部分工作外判予宏輝建築。
事發於去年六月十七日凌晨,由宏輝聘請的第二及三被告、死者馮祥有和男子黎錫華共四人,到事發的葵涌地盤進行檢查;至零時卅分,死者在未有輔助的呼吸工具下入沙井,惟十分鐘後已傾盆大雨,死者未能逃出而溺斃。意外後,勞工處向第二和三被告及由新福港聘做監工的首被告查問,前二人都訛稱首被告在死者進入沙井前已在場,並在風險評估表格簽名,又訛稱不符資格的黎於意外時未有在地盤工作。勞工處發現二人口供不一致,把案轉介警方調查後拘捕三人。
案情更指,負責進行風險評估的首被告在意外前,根本不在場,也沒有做評估,只是把已預先簽名的評估表格給予第二被告,第二被告則聲稱在評估時現場未有下雨。
辯方求情指本案令人惋惜,指首被告在案發時因愚蠢才「夾口供」,事發後他已在新福港離職;第二及三被告則因在意外後驚惶失措,及怕影響死者的賠償,才同意與首被告「夾口供」。
另外,大判新福港(土木)有限公司和二判宏輝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則否認共十六張傳票罪,案件押後六月廿五日預審。傳票控罪指他們在事發時沒有為死者提供一系列的安全工作系統等。
案件編號:TWCC564/2012、TWS17170-TWS17190/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