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制度與港府近二、三十年推行的服務業外判制相矛盾。
外判的目的是政府和大企業為了減低工資成本支出。在沒有最低工資保障下,外判公司可以低價投標,並以更低價壓縮工資支出,讓它們在低價投標底下還有利潤,結果是政府和大企業減少支出,外判公司老闆賺了錢,外判公司的工人卻承擔了所有的壓力,用他們不斷下降的工資來創造外判公司的利潤和政府等的削減開支。此所以在最低工資制之前,清潔、保安等外判服務工人的工資可以不斷減少至三、四千元但卻有極長的工時,且傳遞到其他行業,形成惡性循環。低工資、長工時造成了廣泛的在職貧困,以及相關的家庭問題、社會問題。
最低工資的作用是在綜援之外對工人增加多一重保障,使工資競相下減的惡性循環得以抑制,縮減在職貧困和相關的問題。可是,通貨膨脹和政府公屋供應不足同時侵蝕最低工資,而原來定下的時薪二十八元的標準也偏低,政府仍然不願意在工時方面限制,即沒有合理的較高補薪。因此,提高最低工資水平再次成為當前急務。
當服務業的工資不能減,政府外判的意義便失去。在最低工資的保障下,外判公司還要賺取以往的較高利潤,外判的價錢便不能一直下調,反而會急速上調。外判變成增加成本而非減低成本,對於政府和大企業來說,額外支付外判公司的利潤便極不合理,倒不如按最低工資自己僱用低級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