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有彈劾行政長官的條文,當然要過五關斬六將,困難重重,幾乎是不可能。如此「嚴格規定」,大家都看得出,這些「條文」背後的「立法原意」其實是不希望立法機構彈劾行政長官能夠成功,甚至連「完成程序」都能免則免。不過,當年設計「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根據「西方政體」和普通法,又不能不在《基本法》中規定彈劾行政長官的相關條文,否則《基本法》就不夠完善。說到底,這是一個「備而不用」的東西,最好能永遠束之高閣,只是一個漂亮的裝飾而已。
沒想到,回歸十五年,香江第二位行政長官曾蔭權就因涉嫌貪腐遭廉政公署調查,揭開了行政長官有可能被立法會彈劾的序幕。雖然這個序幕目前只是被揭開了一條細縫,但已劍指彈劾條文,曾蔭權所犯之事已被輿情議論到他有可能被彈劾,這令他即將結束的特首生涯極為難看也,也讓朝廷極為難看。沒想到一個束之高閣的東西因曾蔭權的窮奢極欲而迅速跌入塵埃。
按照北京的官制和一貫做法,類似「中共高幹」和「封疆大吏」的香江行政長官不是不可以「半途下台」或「撤職查辦」,除非是出自朝廷之手,由朝廷安排,這才「體面」和顯出權威。香江特首畢竟是朝廷挑選和任命的,涉及「中央與地方」的權力關係。像○五年朝廷讓幹了兩屆八年的首任行政長官半途下台,其冠冕堂皇的程序是先由今上當眾讓老董「查找不足」,再准他「腳痛」而「請辭」。為了中央的面子,還要立刻安排他出任全國政協副主席,「以消除不良影響」「保持政局穩定」。凡此種種,都是「中國特色」,是自上而下解決問題。其實,這些年朝廷若早下決心處理已十分不堪的曾蔭權,就不會有今日之大家共同丟臉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