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婦人於慈雲山公屋單位與廿多歲兒子相依為命,但因其子在單位騎樓位餵飼白鴿,令該處鴿糞處處,令鄰居飽受滋擾。房屋委員會三年間接獲不少投訴,下令要他們遷出交回單位。婦人不服申請司法覆核,因理據不足不獲受理,她早前再向高院上訴,法庭昨以書面形式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換言之婦人要將單位交還給房委會。
上訴人程筱梅(年約六十二歲),是涉案的慈樂邨樂誠樓某單位(下稱該單位)戶主。案情指房委會由○八年起接到有住戶投訴,指該單位有人餵鴿,引來野鴿群聚集及留下鴿糞,有損樓宇衞生。
房委會多次發警告信予上訴人不果,去年五月發出遷出通知書,要上訴人去年六月底前遷出。上訴人在同年九月申請司法覆核,指遷出會令她無家可歸,但原訟庭當時判決指房委會的決定無不合理,故不受理其申請。
上訴人早前上訴時否認她或家人有餵鴿,又指房委會無權處理餵鴿問題。上訴庭昨判決指房署人員有供詞顯示,上訴人曾向署方承認其子餵鴿;又指公屋租約訂明禁止滋擾行為,故房委會有權以違反租約要求上訴人遷出,故判她上訴失敗。
資料顯示,該單位原是上訴人與丈夫鄔祥善及兒子的住所。上訴人與鄔在○一年離婚,翌年房委會決定將單位留給上訴人。
鄔卻在搬遷限期前以電線將上訴人勒頸至昏迷,結果鄔在○二年因企圖謀殺罪被判監十三年。據知鄔在去年底出獄後,上訴人獲安排調遷,其子則仍住在該單位。
案件編號: CACV 207/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