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消費者簽訂服務合約時只有簽或不簽,往往「無得揀」。消費者委員會去年便收到一千一百八十五宗涉及不公平合約條款的投訴,較前年升兩成七;當中較多個案訂明供應商可單方面更改合約、擁有最終裁決權,部分甚至違法仍列明免責條款等。消委會指有關條款對消費者不公,建議業界刪除或修訂,又向業界提出無約束性的合約範本,包括引入合約冷靜期。有立法會議員批評自願性指引效用成疑,促請應立法監管。
消委會昨發表《公平條款 互利共贏》報告書,羅列包括健身纖體、美容、電訊及銀行業等廿六個消費合約常見的條款例子,歸納十二個不公平類別。消委會副主席何沛謙指,較典型的包括供應商於合約上訂明可單方面更改合約,過去兩年共有三百三十六宗投訴,其次為供應商有最終裁決權,兩年有一百七十六宗;至於投訴完約後自動續約,或取消合約時被要求額外填表或親身到特定地點取消的個案,兩年亦錄得一千三百一十宗。
何提到,有健身中心於合約訂明如引致人身傷亡的免責條款,但法例並不容許,呼籲業界刪除有關條文。他又說,消委會已制訂指引及範本合約,呼籲業界參考,會方亦認為涉及固定合約年期或預繳式消費的合約應加入冷靜期,如七個工作天;一旦消費者取消合約,供應商亦可收取合約價格最多百分之七或一千元的行政費,以較少者為準,長遠當局則應立法規範,保障消費者。
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質疑,消委會希望業界自願跟隨範本合約「無用」,「如果全行都係呢啲營運手法搵老襯嘅話,邊會有人先企出來話跟!」他認為應由政府主導,游說行內大企業帶頭跟隨,甚至立法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