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對外傭案件的裁決,可以說是順應了民情,香港社會普遍歡迎這個裁決,因為裁決考慮到當年《基本法》的立法原意,而更重要的是:法庭尊重行政機關有權定義甚麼是「一般居留」,而不是用司法壓倒行政,由法官去代替政府作出新的定義,一旦這樣做,就等於法官制訂香港的出入境政策。
今次法庭的判斷,是盡量做到互相尊重,從現實出發,因為制訂出入境政策,是政府的權力,當時起草《基本法》時,沒有一筆寫死,而只是用一般居留,其實就是留給政府操作的空間,甚麼人可以留,甚麼人不可以,原因是社會複雜多變,一九八○年代起草《基本法》時,不能預視往後七十年的社會需要和發展,所以就只作一般性的描述,就算其他國家的憲法,也都是如此,只會指出其原則,而不會觸及細節,而《基本法》起草時的背景,居港工作的外傭,根本沒有居港權,和其他不設特別條件居港的人口,是完全分開處理,除非當時的草案諮委忽發奇想,希望招納這些外傭作為永久居港人士,否則一定是沿用舊制。
所以,參考當年的歷史背景以及有關文獻,就可以一清二楚,而一切證據顯示,有關外傭的法例,都是一脈相承,但現時有人無事生非,挑起外傭居港的訴求,對外傭固然是一種困擾,那等於有人以為得到一筆意外之財,但查明之後又要充公,這不但是空歡喜一場,甚至會引起怨憤,政府又要忙得團團轉,港人和外傭又產生不必要的對立,就算終審庭維持政府勝訴,但社會已經舌戰連場,傷了和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