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彰正義 起警惕作用

【本報訊】刊登誹謗言論的網站,被法院判處賠償十萬元,並需交出發文者的資料,多個界別人士都認為判決可警惕大眾不要發放失實資訊,損害他人聲譽。律師黃國桐表示:「可以清楚話畀網民同網站管理人知,唔好以為喺網上就可以『話之你』,亂講嘢,諗住『睇我唔到』、『搵我唔到』,講完乜事都無,其實一定捉到你!」

律師:其實可以判重啲

「網上係公開平台,咩人都睇得,仲係文字記載,可以永久存留,傳播速度又快,所以喺網上發表誹謗言論,殺傷力大,仲衰過喺旺角貼街招唱你,一定屬於較嚴重嘅書面誹謗。」黃國桐更認為:「今次其實可以再判重啲,因為無證據就話人做非法嘢,擺明就係誹謗言論,你作為一個平台點可以唔去監管,收到律師信又唔即時處理?」

他補充:「如果誹謗言論帶有惡毒,有計劃、有陰謀咁發布,仲可能係刑事(罪行)。」不過,因為舉證比較困難,警方唔重視又好少理,受害人一般都需要自費經民事訴訟去控告,動輒數以十萬計嘅律師費,所以好多時被人誹謗嘅受害人焗住要忍氣吞聲。

他又指,如果要伸張正義同取回應有嘅權利,就一定要有團火同鍥而不捨嘅精神,東方今次對社會起咗好正面嘅作用,話畀人知要對自己言行負責,因為一定查到出嚟。

網上行為更易留證據

「網上行為比你喺條街做嘅嘢更易留下證據。」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屯門)資訊及通訊科技系系主任梁秉雄指出,網民在網上的任何舉動都被記錄,而電訊管理局要求網絡供應商儲存有關的用戶紀錄長達三個月,一查即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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