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中新界僭建問題一度成為社會熱點,官民之間鬧得很僵。梁振英上台後,亦需慎重處理這一歷史遺留問題。
俗語「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滿清時期,中英三個不平等條約,港島和九龍是「割讓」的,而新界是「租借」的,性質有別,因而《基本法》強調保護「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
當然,在新界僭建問題上,違規就是違規,僭建不是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一部分。但回歸前迄今,從港英當局到特區政府,對此一直是「隻眼開隻眼閉」,行政不作為,致令積重難返,於今已「法不罰眾」。即如「逆權侵佔」可以「生米煮成熟飯」一樣,誰也不能忽視牽涉幾十萬人家園的既成事實,在處理上不能生硬「一刀切」,務必兼顧情、理、法。
鑑於七四年廉署成立後,港督麥理浩也曾對普遍存在的警隊貪污採取「特赦」,既往不咎,今後從嚴,反腐倡廉取得很大成就。所以不妨循此思路解決新界僭建問題:一是對僭建物作安全普查,凡危及屋宇安全者應堅決責成業主拆卸,恢復屋宇署規定的原來圖則;清查後,如發覺僭建物對屋宇安全無影響,則可以參照市價以最優惠條件要求業主向政府補地價;另外規定從今嚴格執法,僭建一寸也要處罰和還原,絕不通融。如此依法靈活處理新界僭建問題,應得到廣大原居民擁護,保持社會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