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古物古蹟辦事處發言人表示,公眾可向古蹟辦申請借用法定古蹟舉辦活動,古蹟辦會視乎活動的性質決定是否批准,若舉辦宗族或社區活動,基於公眾利益及對社區有裨益,古蹟辦一般會批准,但若純屬私人婚宴或私人活動,則古蹟辦通常不會批准。
古蹟辦發言人證實,古蹟辦昨午始收到元朗政務處的口頭通知,指新田鄉事委員會有意於昨晚借用古蹟大夫第前面的空地舉辦活動,古蹟辦於是着對方正式入紙申請;其後古蹟辦收到有關的書面申請,發現有關活動屬私人婚宴,並非宗族活動,遂回覆拒絕有關申請,並即時要求有關人士離開。至於婚宴範圍涉及大夫第前面的空地,發言人指,由於空地屬政府土地,若有人未經批准佔用,地政總署會處理。地政總署發言人回應稱,會跟進了解事件。
根據《古物及古蹟條例》,任何人不得在暫定古蹟或古蹟之上或之內挖掘、種植或砍伐樹木、堆積泥土、垃圾,亦不得拆卸、阻塞、污損或干擾暫定古蹟或古蹟,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一年。至於佔用官地若經查證屬實,地政總署會諮詢法律意見以採取進一步行動。
據了解,有關人士原本不擬正式向古蹟辦申請,打算偷偷於大夫第舉行活動,但因事情敗露,有關人士始於昨午匆匆「補飛」向古蹟辦提出申請,原以為透過政務處向古蹟辦申請可順利過關,不料竟遭古蹟辦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