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外傭居港權訴訟贏回一仗。高院上訴庭昨日推翻原訟庭判決,裁定外傭來港工作的時間,不屬於「通常居港」,政策並無違反《基本法》。換言之不論外傭在港多久,都不會符合留港七年的申請居權資格。上訴庭更命令申請今次司法覆核的菲籍女傭,要支付政府訟費。據悉,政府評估裁決對政府有利,可「暫時拆彈」。
保安局局長李少光歡迎裁決,如外傭一方申請上訴終審法院,政府會要求終院早日排期以釐清有關法律。據悉,政府內部評估,認為裁決對政府大為有利,因上訴庭今次確認政府有權通過法例限制外籍人士申請居權,毋須考慮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的草擬背景便判政府得直,即使最後要在終院對決,仍可以此點爭取終院支持。
亞洲外傭協調機構(AMCB)代表昨聞判後表示失望,指外傭跟其他在港外籍人士都對港有貢獻,唯獨外傭被剝奪申請居權權利,是歧視,認為本案申請人應上訴至終院,並擬在下周日發起遊行抗議。
本案申請人Vallejos Evangeline Banao,八六年來港任外傭,○八年申請居留權遭拒,她其後申請司法覆核,去年九月原訟庭法官林文瀚判決時認同其觀點,指《基本法》規定外國人只要居港七年便有權申請成為永久居民,《入境條例》有關條文牴觸此原則而無效。
政府其後提出上訴,上訴庭於上月聆訊後,昨以書面判決,裁定政府得直,高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否定申請人一方指稱,《基本法》不容許立法縮窄申請居權資格的論點。張指出,「通常居港」概念,自港英年代政府已不斷因應社會政經狀況調整,如七、八十年代越南難民湧港,港府八二年修例訂明難民留港不屬「通常居港」,另如條例亦規定,外國人在港坐監不屬「通常留港」。
他認為,香港地少人多,需要控制外國人來港定居,這需要在回歸後仍然存在,《基本法》以平穩過渡為本,草擬者不會趁回歸,把此項權力從特區政府手中取走;香港引入外傭只為解決傭工短缺問題,外傭須遵守限制才可留港。他與其餘兩名法官鄧國楨及司徒敬,一致認為政府有權透過法例限制外傭申請居權。案件編號: CACV 204/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