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私隱署花了九個月時間調查偷拍事件,除向受害藝人及雜誌社負責人問話外,更到藝人居所及偷拍位置實地觀察,踢爆雜誌聲稱的拍攝距離「報細數」,與實際距離不符,又揭露壹傳媒僱用的攝影記者,處心積慮以超強拍攝器材,從對面山頭日以繼夜偷拍千米以外的藝人家居,令他們的私生活及胴體暴露公眾眼前。調查更發現雜誌社無訂立守則監管職員的編採工作,變相任由旗下記者胡作非為。
私隱署的職員曾到黃宗澤寓所調查,發現《忽然1周》的攝記分別於去年五、六月三天的黃昏及晚上,從火炭樂蓮徑拍攝黃在家中的一舉一動,拍攝距離達一公里,等同由尖沙咀文化中心望向灣仔會展中心的距離。職員以一般焦距150mm的相機從樂蓮徑拍攝黃的高層單位,結果只能拍到大廈外觀;職員其後再到黃宅往外望,發現視野開揚,住戶實難料有人從極遠處偷拍。
《忽然1周》攝記採用的長鏡頭型號為Canon 600mm F4(連1.4倍增距鏡),價值高達十多萬元,屬非常專業的攝影器材。據《忽周》負責人稱,攝記是在車內拍攝,停泊地點是一個避車處,記者每日逗留數小時。
至於陳自瑤及王浩信被偷拍的單位位於將軍澳某屋苑八樓,照片於去年五、六月其中四天的下午及晚上拍攝,拍攝位置是照鏡環山上一條小徑。《FACE》周刊負責人無正面回答如何得知該單位地址,只稱可能是從跟蹤或到達現場後獲得。《FACE》聲稱小徑距單位僅十米,並指記者身處公眾地方拍照。
但公署調查後發現,小徑並不開放給公眾人士隨意進出,在使用地政總署網頁「地理資訊地圖」量度後,證實小徑與該單位實際距離達八十米,即使從拍攝地點可看到該單位,但以肉眼肯定無可能看到單位內人士的活動。三名受害藝人在私隱署職員查問下,均坦言從沒預料在居所的活動,會遭別人拍攝,感到私隱被嚴重侵犯下,遂向公署作出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