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旗下的《忽然1周》及《FACE》周刊偷拍三名無綫藝人在家中的活動,並刊登了黃宗澤的全裸照及陳自瑤與王浩信在家中親熱的相片,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認為是嚴重侵犯了藝人私隱,裁定兩刊違反保障資料原則的規定,已經向雜誌社發出了執行通知,要求糾正違反情況,如對方拒絕執行即屬刑事罪行,會交警方執法,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而有關藝人亦有權循民事索償。今次是全港首宗傳媒因偷拍而被私隱公署裁定違例個案。
私隱專員蔣任宏昨公布兩份調查報告,涉及忽然1周有限公司及FACE Magazine Limited,在收集個人資料方面違反了《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有關收集個人資料的保障資料第1(2)原則。報告並強調公眾利益不等同滿足公眾興趣及好奇心。
案情指《忽然1周》及《FACE》周刊去年通過有計劃的監察方法,以長焦距鏡及放大器等攝影器材,偷拍藝人在家中的私人活動。涉及的照片包括刊登於《忽然1周》的黃宗澤全身赤裸照,以及刊於《FACE》周刊的陳自瑤與王浩信在家中親密行為照。
蔣任宏稱,傳媒收集資料前必須顧及藝人在私隱方面的合理期望,兩宗個案中藝人身處於景觀開揚的家中,窗外分別是平常無人到達的山邊及遠處才有建築物,他們不會合理預期有人會以特別攝影裝置偷拍。蔣特別注意到,上述偷拍行為是通過有計劃監察方法進行,攝影記者在幾天內日以繼夜拍攝,除非有充分理據,否則此舉嚴重侵犯了藝人私隱,不能視為公平地收集個人資料。
儘管兩間雜誌社辯稱,刊登藝人裸照及親熱相,是要顯示黃宗澤與胡杏兒、陳自瑤與王浩信均有同居,從而證實他們早前否認同居並非事實,事涉公眾利益。但蔣任宏不表認同,他認為同居屬個人敏感資料,無責任向他人透露,案中藝人只是在記者追問時才回應,並非主動談及同居問題以增知名度,他理解藝人無坦白回應只是保護私隱的自然反應。
蔣任宏更形容有關報道是「花邊新聞」,不涉公眾利益,加上雜誌社使用多張「出位」的照片及渲染的描述,令人非常懷疑真正目的是滿足讀者好奇心而非公眾利益。他說:「我唔係鼓勵藝人講大話,但公眾利益應該係可以引起公眾討論同關注嘅報道,唔係純粹對公眾人物的私生活作出庸俗嘅描述。」
公署裁定有關偷拍行為嚴重侵犯私隱,已向兩刊發出執行通知,指示它們採取措施,糾正違反情況及導致該違反的事宜刑事罪行。但雜誌社已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故公署並沒披露今次執行通知的內容。
蔣任宏特別指,兩宗個案帶出了如何平衡言論自由及私隱權,言論及新聞自由不應被傳媒機構視作特別權利,使它們可在無足夠理據下,利用他人的私生活資料去牟取商業利益。公署去年共接獲四宗有關名人、藝人遭偷拍的投訴,包括今次三名受害人,一○年有三宗同類投訴,○九年則無相關投訴。
06年8月 藝人鍾欣桐(阿嬌)在馬來西亞雲頂登台,在後台換衫時被偷拍,相片刊於《壹本便利》封面,阿嬌獲悉後激動落淚。事件引起全城公憤,影視處收過百宗投訴,演藝人協會發起聲討壹傳媒大會,《壹本便利》最終被裁定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罪成,罰款3萬元。
08年6月 《忽然1周》偷拍李嘉欣與許晉亨在澳洲旅遊的照片,許晉亨慘被偷拍在酒店僅穿內褲;李嘉欣事後稱,許晉亨對事件感到尷尬,又謂若發生在自己身上,肯定會大哭。
11年6月 《FACE》偷拍藝人王浩信及陳自瑤在家居的生活照及親熱照,同樣拍得王浩信僅穿內褲,陳自瑤怒斥偷拍者可恥,猶如強姦人後拍人裸照再公諸於世。
11年6月 《忽然1周》偷拍藝人黃宗澤及胡杏兒在家居的生活照,甚至拍得黃宗澤全身赤裸,黃其後聯同王浩信及陳自瑤到私隱專員公署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