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壹週刊》在港添不雅評級

【本報訊】曾被裁判官形容牽涉不雅物品檔案「厚如一本書」的壹傳媒,旗下在港有售的刊物台灣《壹週刊》,再添不雅評級紀錄。該刊今年一月出版的同一期書內兩篇特寫,昨遭淫褻物品審裁處正式評定為第二類物品,即屬不雅物品。教育界人士批評,案底纍纍的壹傳媒賣弄色情,嚴重扭曲青少年道德價值觀,遺禍深遠,但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執法太慢,司法機構又每每輕判了事,變相助長壹傳媒有恃無恐繼續宣淫。

淫審處昨刊登公告,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將刊載於今年一月廿六日第557期台灣《壹週刊》兩篇特寫,正式評定為不雅物品,包括題為「迷韓報——變臉旺運申恩慶回春露酥胸」、以及題為「XY檔案——cosplay女王一夜情破300人」的特寫。

壹傳媒累積127次案底

台灣《壹週刊》已非首次觸犯香港的《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資料顯示,未計算上述最新兩項評級,台灣《壹週刊》在港已累積多達十一次因發布淫褻及不雅物品而被法庭定罪判罰的紀錄,罰款額由五千至二萬元不等,其中一次更涉及被控告發布淫褻(第三級)物品。至於壹傳媒旗下各刊物的同類案底總數更驚人,多達一百廿七次,但單宗案件最高罰款額僅五萬元,與法定最高刑罰相距極遠。

法例規定,被淫審處評為不雅的物品,不得向十八歲以下人士發布,包括派發、傳閱等,物品須有封套、封面及封底,除要印有警告字句,亦要載有出版人資料。影視處將對違法者依例提出檢控,任何人向青少年發布不雅物品,首次定罪可判罰款四十萬元及監禁十二個月,再犯可判罰款八十萬元及監禁十二個月。

影視處無採用直接檢控

教育政策關注社主席兼淫審處審裁委員張民炳批評,多次違例的壹傳媒屬積犯,但法庭每次僅罰數萬元,根本毫無阻嚇性,相變助長壹傳媒有恃無恐,繼續刊載賣弄色情及不雅資訊促銷,但卻嚴重破壞和扭曲青少年道德價值觀,遺禍深遠,「從商業角度睇,如果刊登不雅色情內容可以令雜誌更暢銷的話,區區罰款幾萬蚊,算得係咩!」

張民炳又指,法庭每次判刑結果皆未能反映事件嚴重性,更失去最高刑罰的原意,「壹傳媒係屢犯、屢判、再犯、再判,不斷重犯,但刑罰仍然好輕,司法機構自己都存在矛盾」。他亦狠批影視處對案底纍纍的壹傳媒懷疑違例物品,未有採取直接檢控,促請該處加快及加強執法,並必須對違例物品作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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