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管全港政府康樂設施及場地的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審批場地租借的申請時嚴重失職,令到一間已經解散的公司註冊團體不僅成功獲批場地舉辦收費活動,更獲得豁免場租;另該團體只舉辦六日活動,康文署卻按申請者要求,批准可借用場地達三十三日,引來居民不滿之餘,亦涉嫌浪費公帑。《東方日報》及《太陽報》踢爆此宗混帳批場事件後,康文署始如夢初醒,聲稱已嚴厲警告租場團體。審計署則表示關注事件。
鴨脷洲街坊同慶公社本月初在鴨脷洲大街足球場舉行慶祝洪聖寶誕活動,請來粵劇名伶蓋鳴暉坐鎮的鳴芝聲劇團一連五日演出粵劇戲寶,分日場及夜場,日場免費供市民觀賞,夜場則發售門票,票價分八十元至二百八十元四種,記者在三月六日當日亦成功在會場購得當晚的戲票。賀誕活動包括於三月二日至七日,在上址舉行五日粵劇演出及一日潮劇演出,但卻獲康文署批出由二月十日至三月十三日為期三十三日的借用場地期限。
不過,記者發現,主辦單位鴨脷洲街坊同慶公社有限公司原來於去年解散,憲報亦於去年十月十四日刊登相關消息,但康文署在去年十一月七日接獲該團體的申請後仍批准租場,完全違反康文署租場指引規定。
根據指引規定申請人必須符合正式的協會和法團資格,包括根據《公司條例》註冊或根據《社團條例》註冊並獲發公司或社團註冊證書,才會獲批租借場地,但涉事公社兩者均不是。至於主辦單位若舉辦收費活動,康文署豁免租金亦不符合規定。
對於審批申請時沒有核實申請者的資格,康文署答覆本報查詢的時候表示,會加強日後在審批申請時核實申請團體註冊文件的工作,確保申請團體的資格符合康文署要求。
康文署又指,鴨脷洲街坊同慶公社沒有向該署申報該活動涉及收費項目,活動的宣傳資料,包括橫額亦沒有提及售賣門票等資料,若證實該活動有出售門票,會按現行收費政策向申請人收取門票收入的一成作為場地租金。康文署已警告主辦團體負責人需要對今次作出不實資料負上責任。
立法會議員王國興批評,康文署審批租借場地的申請粗疏,促更新審批程序,如規定申請團體簽署呈報資料無誤的確認書,若發現有人虛報資料追究責任。審計署則指會留意事件,有需要時會立案跟進。審計署亦鼓勵市民直接向相關部門投訴,以敦促部門改善。
記者陳素貞、黃慧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