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再有兩名前警員引用終審法院○九年的「林少寶案」,指二人在接受警隊的紀律聆訊時,警隊拒絕他們聘律師抗辯,令他們得不到公平審訊,終被迫令退休,二人昨自行入稟高院向警隊要求民事賠償。其中一人指當時他因有睡眠失調問題,上班時遲到卅分鐘,便要面對紀律聆訊,後來被迫提早退休,他為此向警隊索賠逾一千五百萬元。
原告分別是黃志明及黃志強,被告是警務處處長。其中黃志明在入稟狀透露,他八五年入職警隊,○○年五月一日因為上班遲到卅分鐘,雖然已被「扣鐘」及警告,但事後仍要在不准聘請律師代表下進行紀律聆訊。他以睡眠失調為抗辯理由,最後被判迫令退休,但准緩刑一年。他雖然在同年再有兩次遲到上班,但黃志明呈上醫生報告解釋,最終再在紀律聆訊中被定罪,但在上訴後改判無罪。然而警方之後再覆核其案件,最終於○二年四月裁定要執行他的緩刑令,迫令他提早退休。
黃志明稱,當時要照顧母親及九歲兒子,離職後要領綜援過活,直至○九年終審法院在「林少寶案」中裁定警方在紀律聆訊中拒絕警員有律師代表屬違憲,黃志明遂引用「林」案向被告索償。另一原告黃志強,只稱他於○四年八月失掉工作,認為「林」案亦能應用於他的情況而向被告索償,但未有說明金額。
案件編號:HCA 381,382/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