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終審法院九九年一月裁定港人內地所生子女吳嘉玲等擁有居港權,港府當時憂慮一百六十七萬合資格人士湧港,遂提請人大釋法圖解決事件,釋法內容表明港人內地所生子女不是自動擁有居港權,而是須經審批來港;另父母雙方或一方合法在港定居,在港所生子女才有居港權。惟○一年七月父母均是內地人的三歲男童莊豐源仍獲終院裁定擁居港權,理由是根據基本法有關條文,在港出生的中國公民享有居留權,終院被指並無按九九年釋法文件所指的籌委會立法原意判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之後透過新華社表達關注,指有關裁決與立法原意不一致。有關裁決自此令到香港大門盡開,內地雙非孕婦湧港產子以讓子女獲香港居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