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有份出席飯局的鄉事選委聲稱「冇畀錢」,而梁振英支持者劉夢熊則稱他與三名梁振英競選辦成員共付了五百元。有廉政公署前調查人員指,飯局有否構成賄選在於曾否提及「支持梁振英」及誰人付款, 即使付款者並非梁營,只要有人負責找數而「冇收番錢」,該人已可能構成賄選。
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任何人為另一人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全部或部分費用,而誘使另一人或第三者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即屬舞弊行為,如循公訴程序審訊,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七年。
身兼大律師的廉署執行處前總調查主任查錫我表示,該飯局有否構成賄選,關鍵在於有否提及「支持梁振英」及是否有人埋單,由於梁營表示已支付五百元,而另一方則稱「冇畀錢」,但據稱該飯局埋單需三千元,「咁其餘嗰二千幾蚊邊個畀先?」
他表示,即使飯局並非由梁營付款,而是由其他人士埋單又沒向其他出席者「收番錢」,而過程中有人提及「支持梁振英」,付款者便可能構成賄選。至於梁營有否涉及賄選,「咁就要視乎付款者點答。」若付款者表示與梁營無關,梁營毋須負上刑責,最終有待廉署調查確定。
此外,對於飯局有懷疑江湖人物出現,查錫我表示,廉署亦可根據《選舉條例》中有關對選民使用武力或脅迫手段的舞弊行為條文,一併作出調查。廉署發言人表示,不評論個別個案,如接獲涉及選舉舞弊的投訴,若有足夠資料追查,將依法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