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生意關係 宴請特首可控行賄

【本報訊】廉政公署一旦正式介入調查曾蔭權涉嫌收受利益一事,懷疑提供海陸空款待的富豪亦不能甩難,需要接受調查。熟悉廉署的消息人士指,屆時涉事富豪需向廉署交代與政府一切業務往來,若有生意關係,又曾款待特首,可能已構成行賄罪,至於廉署會否提出檢控,則端視律政司司長決定。消息認為,曾蔭權事件較冼錦華案「仲易查」,冼案的調查主要依賴人證,今次事件則有大批文件紀錄檔案佐證,問題關鍵是有否政治因素干預。

廉署消息指,由於已有人向廉署投訴,廉署不論被投訴者身份也會跟進。據知,執行處正詳細了解及審視投訴內容,廉署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四、五、十條可對特首展開調查,另第四及五條亦可對行賄特首者展開調查,惟是否立案調查,現時言之尚早。

湯顯明應即刻攞料落口供

廉署發言人稱,如接獲貪污舉報,不論涉及任何人士,若有足夠資料會跟進,廉署須依法調查,完全獨立及公正,並指過程中如有需要,會諮詢律政司意見,所有案件調查結果須向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匯報及接受監察。

熟悉廉署的消息人士指,防賄條例第十三及十四條賦權廉政專員下令向相關人士索取所有文件資料,如今次涉事的租約、行會會議紀錄、曾蔭權聲稱「畀番錢」的財務紀錄等等,認為「湯顯明(廉政專員)應該即刻攞晒料,同相關人士落晒口供」。

消息人士指,特首坐富豪遊艇及私人飛機,既享用了便已構成利益,「畀番錢」只是辯解,是否合理要由律政司司長判斷,若廉署引用防賄條例第八條調查,「唔使證明曾蔭權做過乜」,只要證實富豪與政府有生意往來,已可構成行賄罪,又指該條文雖無規範特首,主要針對行賄者,認為可在本案引用。

廉署執行處前副處長徐家傑不諱言,曾蔭權案並不難查,但其中「平租深圳禮賓府」事件的取證涉及內地,或需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商討,要「中方blessing(允許)」,而索取行會紀錄,或需向法院申請手令,但徐強調,行會會議紀錄是重要線索,可了解曾蔭權「有冇益番富豪轉頭」。

市民怒吼

黎先生銀行業:「根本就係曾蔭權一開始就講大話,啲資料先會咁混亂,佢應該為呢件事負責,最公平都係搵ICAC查佢哋,富豪都要查埋,任期完都要有追溯機制,第一個應該炒佢先。」

段小姐保險業:「唔接受佢(曾蔭權)啲解釋,我覺得依家解釋係藉口囉,(《東方日報》及《太陽報》)連日嘅報道影到佢上富豪船,已經係有問題,引人懷疑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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