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八十八歲老翁於臨終前與同居卅五年的女友反目,興訟向她追討一百六十萬元及其他財產,但未等及審訊已先行去世,要由內地移居香港的男孫繼續訴訟。高院昨頒下判詞,有關款項及財產其實是老翁預留給女友作日後的生活費,判老翁的男孫敗訴。
法官更質疑老翁的男孫堆砌口供,又擺布祖父和阻止他與女友談判,令祖父的女友受不必要的精神折磨,行為卑鄙,下令他支付比一般基準較多的堂費。
原告盧合,由其遺產代理人盧浩強代表進行訴訟。判詞透露,盧合於一九四○年代尾來港前,早於內地結婚及育有一子,盧浩強是其男孫。
盧合來港後經營小生意,七○年認識被告林真妹(現年七十八歲),兩人七二年起同居至○八年。盧合先後在土瓜灣、油麻地、窩打老道等地區購下多個物業。
盧合於○三年委託律師立下遺囑,把其中三個物業留給內地的兒子,再於○五年與被告開聯名戶口,出售另外兩個物業,把約一百六十萬元售樓得益存入戶口內。盧合於○九年底去世,享年八十八歲。
盧浩強於○六年移居香港,並指其祖父於○九年一月簽下遺囑,將財產全送給他。
盧合在立遺囑四日後入稟高等法院,向被告追討聯名戶口存款及其他財產。
被告抗辯稱盧與她開設聯名戶口,是為了保障她在盧過身後能有足夠生活費。法官接納被告的說法,判她勝訴。
案件編號:HCA 214/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