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五狼囚7至13年

五名青年利用facebook結識未成年少女,繼而以安眠藥迷暈五名少女再強姦及非禮她們。各被告早前於高院被裁定施用藥物及強姦等罪名成立,法官昨日重判指,帶頭犯案的首被告林偉龍監禁十三年,其餘四人則分別判囚七至十二年。法官指案件罪行嚴重,必須在判刑中反映,尤其是首案,各被告之所為可視為輪姦,直斥各被告對年輕女孩而言是危險人物。

負責此案的深水埗警區刑事總督察李志雄在庭外透露,警方調查得知,各被告每星期都有舉辦類似本案的性派對,首被告的facebook內有很多女性朋友,調查顯示牽涉的受害女童應不只五人,只是其他女童拒絕向警方披露事件。李志雄無披露懷疑受害女童到底有多少人,他只形容案件匪夷所思。

五被告為林偉龍、楊文忠、鍾志和、洪永峰及楊光暉,年齡介乎二十至廿九歲。案件發生於去年一月廿一日及廿二日,涉及五名不足十六歲女童X、Y、A、B及C,五名被告分別於深水埗及旺角單位內,先後與五名女事主喝酒及給她們吃解酒丸,之後再強姦或非禮她們。五人昨分別被重判七到十三年監禁(詳見附表)。

法官湯寶臣判刑指,此案事主皆未成年,心理報告顯示各被告無孌童癖或心理變態,重犯機會也不高,不過,事主X及Y的心理報告指事件對她們有嚴重打擊,需接受心理治療及輔導;法官指各被告均否認是自己給「解酒丸」(實為安眠藥)予事主,明顯地,陪審員並不接納該解釋。法官認為五人是共犯且知情及有心犯案。

提醒注意網上交友陷阱

法官特別指出,因首被告年輕,較易於網上結識年輕女童,再給她們吃解酒丸,以減輕其反抗能力使被告可為所欲為,而各被告互相合作及配合,對年輕女孩是危險人物。法官認為首案較為嚴重,各被告的行為可視為輪姦,對事主的心理打擊及烙印也更嚴重,首被告亦是帶頭犯案,所以刑期最重。

法官指首被告有良好宗教背景及學歷,應有較高道德觀,卻自稱誤交損友;法官坦言不排除家人會認為各被告是誤交損友以致如斯田地,但被告均為成年人,有結交朋友自由,若是損友,五人都是損友。法官亦稱讚警方迅速破案,否則會有更多女童受害。另外,法官與警方亦分別作出呼籲,提醒年輕女童及家長要注意互聯網交友的危險性及網上交友陷阱。

案件編號:HCCC 171、172及20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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