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亦難免賠償責任

民事訴訟被判敗訴一方即使「人間蒸發」,也不代表他須付的賠償從此一筆勾銷。有法律界人士稱,獲判得到賠償一方可適時向法院申請將對方破產,就算對方之前不斷變賣資產「套現」,破產受託人亦最長可追溯五年內的饋贈及買賣活動,若涉不尋常交易,債權人有機會追回相關款項。

律師梁永鏗解釋,一般民事案除非有絕對充足及有力舉證,否則敗方不接傳票、搬屋及變賣資產,有關方面要刑事起訴其逃債的確困難,但這不代表敗方毋須賠償,無論是他趕在聆訊前變賣資產然後自行申請破產,還是勝訴人向法院申請將敗方破產,之前饋贈及買賣交易也有追溯期。

可追溯前五年的饋贈

梁永鏗指出,敗方被頒令破產,破產受託人可清算其破產前五年的資產饋贈活動,至於賣樓、賣車及轉帳等涉及金錢的交易,若交易另一方與破產人有親屬關係,追溯期為兩年,無親屬關係追溯期為半年,而低價賤賣資產須有合理解釋!」

記者 石國威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方互動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

搵樓18即睇最新樓價走勢、最全面地產新聞及筍盤情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