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漏洞 議員毋須申報政治捐款

【本報訊】公民黨及民主黨兩大黨在日前的立法會圍審《爽報》的會議上噤若寒蟬,被質疑與去年兩黨被踢爆接受黎智英多年來逾二千五百萬元捐款有關。立法會議員批評現時未有法例規定政黨需申報政治捐款資料,令捐款欠透明度。

立法會議員兼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表示,現時只規定議員申報金錢、股票及董事的相關利益,但未有列明政黨要申報政治捐獻。她指很多政黨也不願公開捐款金額及捐款人資料:「香港政治氣候唔成熟,好多人都想支持政黨,但又唔想公開政治意願,公開話畀人知我想支持邊個政治人物。」

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第83條,立法會議員必須向立法會秘書提供其「須予登記的個人利益」詳情,包括公共或私營公司的受薪董事職位、接受薪酬的僱傭關係、職位、行業或職業;選舉捐贈或財政贊助;從香港以外的政府或組織或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人士收受的款項、實利;土地及物業,以及股份。至於政黨的捐助,規例則無明確列明。

揭發漏報利益 最多譴責

葉劉淑儀指出,現時若議員被揭發漏報利益,立法會議員利益委員會可採取譴責行動,惟行動未有太大阻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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