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健:處方非核准抗癌藥 亦屬合法

近年發展的抗癌藥物,都必須通過臨床測試,療效和副作用都令人滿意,衞生局(如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便會正式核准使用,但仍需符合臨床測試的適應症範圍、劑量、使用途徑及使用對象。成功用於乳癌的,不應隨便用於腸癌;適用於末期乳癌的,也未必可用於早期乳癌。

雙刃刀 或造成「濫醫」現象

很多人以為醫生若將藥物於正式核准外使用(Off-label use),便屬違法。事實上,即使在歐美等法制嚴明的國家,這般處方藥物也是合法的。在某些情況下,這亦有其合理性與必要性,例如本地很普遍的鼻咽癌,世界各地都不常見,近年發展的抗癌藥,沒有一種是被正式核准用於鼻咽癌的,即使部分化療藥物(如卡培他濱和吉西他濱)的療效有本地研究支持,但因未能符合嚴謹的國際科研要求,或商業利益不高,都不獲正式核准用於鼻咽癌。難道我們全不採用這些化療藥嗎?

凡事有利亦有弊,若隨便在缺乏足夠科學根據下使用藥物,有可能危害病人安全及浪費醫療資源,造成「濫醫」現象,這情況在末期癌症病人上尤其普遍。因欠缺明確規定,這方面目前惟有單靠醫生的個人道德操守去制約。

衞生局的正式核准亦並非全無效用,因藥商是被禁止對核准以外的用途進行推廣和宣傳,保險公司亦可能對核准以外的情況不作賠償。本港公院的「安全網」(如撒瑪利亞基金和關愛基金),亦不會考慮資助核准以外的使用。鼻咽癌病人可苦了,除自資使用新藥外,惟有尋找合適的研究參加。

東區醫院臨床腫瘤科顧問醫生游子覺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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